中国税务 2014年 第9期 “我看营改增”征文

“营改增”之舟基层航行记

作者: 靳东 孟林 夏传敏 蔡敏 上一篇 下一篇

2012年10月1日零时,安徽省合肥市开出全省首张“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近年来,合肥市以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为目标,寄望于借助巢湖通江达海,以科技创新推动高速发展,“营改增”对于这座城市的发展,恰如一艘久觅而得的领航船,引领产业经济发展焕发勃勃生机。

“试航”:因地制宜促落实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营改增”政策的落地生根,需要根据地域具体状况,借助化繁为简、逐步深入、点面结合等方法,化解各类实践问题。

“营改增”试点初期,部分地区存在纳税人利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行业售后回租业务,将试点前无法或不允许抵扣的项目以融资租赁费用方式转换抵扣。合肥市国税局先后对全市几家大型融资租赁企业深入调研,将问题症结归结于是否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对设备本金纳入融资租赁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局确定“区分情况、分步推进”的征管思路:一方面,区别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对有形动产融资直租业务,允许租赁企业将购入设备本金一并纳入租赁费向承租方开具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对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企业出售资产时,先行开具普通发票给租赁企业体现货物价值转移,再由租赁企业在分期收取租赁费时,对租出设备本金部分只允许开具普通发票用于成本核算,对与之相关的融资利息费用则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企业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此举对融资租赁不同业务类型分别制定征管措施,既有效降低了涉税风险,为政策调整提供了应对空间,又推动了融资租赁行业会计核算和改革政策落实。截至2014年5月底,全市本土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企业从改革初期的3户增长至15户,融资租赁业务放款余额从“营改增”期初的15亿元增长至120亿元,加之外省(市)有形动产租赁企业在合肥市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已有近200亿元资金注入推动合肥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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