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9期 “我看营改增”征文

“营改增”给陆运企业带来了什么

作者: 吴晨光 上一篇 下一篇

运输企业可分为陆运、海运、空运和管道运输四种。起始于2012年的“营改增”试点,笔者所在的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有幸第一批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两年多来,“营改增”给这类企业带来了什么?笔者从纳税人的角度谈几点感受。

倒逼陆运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升。陆运企业是传统性企业,管理水平一直不高,“营改增”后,陆运企业需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财务管理,这对陆运企业的改变是革命性的,如账外经营、不开发票和核算不健全的现象将不复存在。另外,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将更真实地反映陆运企业的运输成本和经营成本,倒逼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工作行为。以前陆运企业很多岗位员工不需要掌握太多税收知识,“营改增”后,一线员工也需要接触大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业务。如司机异地加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员签订合同时,需要洽谈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这样有助于一线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并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

便于陆运企业提高资产管理质量。大中型陆运企业一般都跨地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营业税规定,只能属地纳税。根据《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这有利于陆运企业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可以提高企业对资产的管理质量。汇总纳税还有一个好处,可以缩减陆运企业财务人员数量,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有利于陆运企业做大做强。营业税时代,陆运企业固定资产(车辆等动产)投入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投入积极性不高。“营改增”后,车辆等固定资产投入可以按17%抵扣,刺激了企业投资的热情,这对企业做大做强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有利于陆运企业国际化。根据《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文件还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可以说,“营改增”试点后,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企业享有和制造出口企业基本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对我国陆运企业“走出去”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陆运企业税负有所提高。此次“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1%,大部分陆运企业流转税税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1.老企业已完成固定资产采购,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较少;2.有部分陆运企业由于内部财务管理没有跟上,出现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开具的情况,如车辆加油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没有及时变更,上游企业不愿开具或无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3.部分综合性的陆运企业没有按业务性质进行专业化拆分,导致本应享受6%税率的业务,也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了。

“营改增”是否可考虑统一“大物流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在实践中,大部分物流企业是混合(业)经营,它既有交通运输行业的“业务”,又有现代服务业(如装卸业、代理业等)的行为。目前很多企业还是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定行业属性。笔者认为,交通运输业、快递业、邮政业、代理业、仓储业和装卸业混合经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为便于基层操作,是否可考虑对物流行业统一税率,这样有利于征纳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