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0期 业务指南

金融工具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 高金平 戎晓健 邹元祥 上一篇 下一篇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判定企业接受的资金投入是权益还是负债,对正确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至关重要。

一、会计处理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第五十七条对金融负债作出了如下定义:“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对权益工具的定义是:“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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