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2期
钟税官信箱
未分别核算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上一篇 下一篇q 钟税官:
我公司去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销售业务。今年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将一部分场地对外租赁,收取一定数额的租赁费。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未将服装销售收入与租赁收入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我公司将这两类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如果我公司今年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在年审时是否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张会计
a 张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未分别核算服装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