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2期 钟税官信箱

发放的供暖费补贴等费用可否列入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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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为员工发放了供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

某公司财务人员

a 某公司财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以及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以及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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