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2期 钟税官信箱

将未售出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出租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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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久未售出,公司将未售出的房屋对外出租,收取部分租金。请问将未售出的开发产品出租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出租一段时间后,我公司拟将出租的开发产品再进行销售,这种情况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财务人员

a 某财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租金收入。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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