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4期 研究探索

财税改革过程中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作者: 王宇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占现有地方税收入1/3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完成以后将不复存在,单纯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或者上收地方政府部分事权的集权思路不能根本解决财力和事权不相匹配的问题,顺应新形势分步确立地方主体税种、满足地方各级政府的合理支出需求才是解决办法。本文尝试从完善税制结构、满足财力需求、符合地方税特征和改革难易四个角度探讨如何构建地方税体系,并以尊重目前的改革进度为前提,以区分改革的轻重缓急为基础,侧重于时间维度提出改革建议,以为参考。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房地产税,消费税,零售税


占现有地方税收入1/3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完成以后将不复存在,单纯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或者上收地方政府部分事权的集权思路不能根本解决财力和事权不相匹配的问题,顺应新形势分步确立地方主体税种、满足地方各级政府的合理支出需求才是解决办法。本文尝试从完善税制结构、满足财力需求、符合地方税特征和改革难易四个角度探讨如何构建地方税体系,并以尊重目前的改革进度为前提,以区分改革的轻重缓急为基础,侧重于时间维度提出改革建议,以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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