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5期
工作探索
税务专业服务立法之探索
上一篇 下一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这一论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形成以后,在立法观念上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注重“有法可依”到注重“科学立法”。
一、良好的专业服务立法是税法有效实施的基础
在具体论述之前,先举一个事例。在某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部分税种少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普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给予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为什么没有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怎么理解将“少”申报的行为适用“不”申报的处罚条款?是不是所有少申报少缴税款都必须作为处罚的基数?讨论这些问题,会涉及证据标准问题、法条表述的语言逻辑问题、法律解释方法问题、刑法与征管法关系等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