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5期 工作探索

做好煤炭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罗玉平 覃佳兴 朱军 上一篇 下一篇

长期以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不同煤质缴纳相同的税收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税负不公。同时,在煤炭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下,资源税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名目繁多,规模庞大,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旨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

但是当前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落实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煤炭资源税协税护税机制尚不健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关键环节是严把产量、销量和价格的关口,但目前仍未形成信息共享传递、分析比对、风险反馈等管控机制,仅仅依靠税务机关,难以实现对煤炭产量、销量和价格的精细化管理。二是“清费立税”工作不够彻底,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政策红利还没有全面释放。三是煤炭行业市场遇冷,行业需求增长乏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困难重重。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煤炭资源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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