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6年 第7期 案例分析

一起税务稽查局行政诉讼败诉案剖析

作者: 袁森庚 周忠明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9日,马某将位于h省h县城关镇的门面楼租给袁某经营,并约定因租赁房屋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均由袁某承担。2013年,有人举报马某偷逃税款。2013年6月,h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马某2009年12月29日至2012年12月29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认定此期间马某取得房屋出租总收入1200000元,未申报纳税,遂于2013年8月2日对马某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马某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营业税6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00元、教育费附加18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00元、印花税1230元、房产税144000元、个人所得税158267.20元,合计369097.20元。《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8月2日作出,于当日邮寄送达马某。马某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8月5日提出听证申请,h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13年8月14日送达马某代理人,告知马某于2013年8月19日15时在h县地方税务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h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限定缴税期限届满后,于2013年8月2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马某已于2013年9月5日缴清税费369097.20元及滞纳金166892.70元,犯罪事实显著轻微,遂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3年10月15日,h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h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马某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66497.2元3.1倍的罚款计1136141.32元,并告知马某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向x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处罚决定。马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马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h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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