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3期 钟税官信箱

国地税联合办证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如何办理?

上一篇 下一篇

q钟税官:

我所在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现公司负责人想将公司注销。公司持有的税务登记是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请问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去哪里办理,具体应如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某读者

a某读者同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