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3期 钟税官信箱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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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2015年年初我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其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派遣用工,我公司每年年底将费用统一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请问,我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某物业管理公司

a某物业管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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