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

q钟税官:

我是一家大型销售企业的会计,我公司计划年末以培训班的名义组织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出国旅游,通过免收旅游费的方式对个人营销业绩予以奖励。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应全额计入有关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财务人员

a某财务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