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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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2016年1月,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有偿转让给某境外企业。对于此项业务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公司的财务人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另一种则认为,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某财务人员

a某财务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一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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