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0期 政策解读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规定的若干解读

作者: 曹琦欢 王坤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从便利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我国“走出去”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角度出发,就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有关事项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告》内容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解读与分析,并就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纳税人进行提示。

一、出台背景

目前,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上述文件为帮助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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