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0期 钟税官信箱

申报免抵退税时如何提供开具的电子发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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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并已在税务机关做了备案。现在申报免抵退税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对外开具的发票,但由于我单位开具的都是电子发票,请问这项资料应如何提供?

某企业财务人员

a 某企业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的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

钟税官

(责任编辑:温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