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1期 业务指南

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就地预缴税款实操分析

作者: 侯东波 蒋振明 上一篇 下一篇

营改增后,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应税行为实行“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征管方式,与原营业税相比有较大变化。本文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文件规定,对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就地预缴若干税务实际操作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就地预缴有关政策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先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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