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10期 税史研究

略论宋代商税*

方宝璋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宋代商税基本情况

有关宋代商税的基本情况,元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卷14《征榷·征商》有一较全面概括的记载,如再结合其他一些史料,我们大致可以廓清宋代商税制度的基本情况:其一,宋代的商税主要分为过税和住税两种。所谓过税,就是商人贩运货物沿途所缴之税,税率为货价的2%;所谓住税,就是坐贾在店铺出售货物缴纳之税,也包括生产经营者(农民、手工业者、地主等)出卖产品和行商到达住卖地出卖货物时缴纳之税,税率为货价的3%。其二,宋代商税的征收对象比较广泛,主要有3大类:(1)百姓日常衣食类商品交易;(2)庄田、店宅等生产资料和住所等交易;(3)马牛驴骡橐驼等交通工具交易。其三,宋代削平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把地方财权收归中央,朝廷普遍派专官到地方监税,不令地方行政长官直接掌管,而只让地方官负督察之责。宋朝还在各州县及一些关镇设税务机构,召募人于交通要道拦截商人征税,称为拦头。一些税务机构有拦头多达一二百人。其四,宋朝为了防止商人逃避征税,严格规定行商必须按照官府规定的路线贩运货物,商人如不按官府规定的路线贩运,就意味着企图逃避税,要受到处罚。其五,过税和住税都以征收货币为主,征收实物的情况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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