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10期
论文摘萃
促进收入合理分配视角的税制改革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一、完善财产税制,调节存量财富
目前,应积极稳妥地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对于家庭的第二套住房征税,或者对高档住房或者独栋别墅,在扣除人均住房面积的基础上,以房产评估现值为计税依据,适用0.1%~1%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同时,可比照房产税对个人住房的征税范围,对个人住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开征遗产与赠与税,调节代际收入差距
该税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高收入和隐性收入、鼓励财富创造、限制不劳而获的作用,有助于社会公平特别是起点公平。如果缺乏这种调节,贫富差距将加速扩大,形成马太效应,让贫富差距的激励作用走向反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可观的富人阶层,具备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前提。该税种的缺失,表明了我国现行税制参与再分配的机制缺位。因此,应积极探索,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可实行总分结合的遗产税制,对遗产继承人,就其继承的超过一定数额的遗产(例如500万元)征收遗产税。可实行免征额优惠和30%~50%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实现广大低收入者免税,中等收入阶层低税负,高收入者高税负。对死者在死亡前5年内将个人财产赠与他人的,征收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收入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于基础教育,促进起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