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1期 法治视界

企业破产清算中税收执法应清除的障碍

文 刘颖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某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登报宣布进入清算程序,法院为其成立了清算小组。该企业破产时存在大额欠税和滞纳金,但是税务机关既没有关注到报刊上的公告,又没有接到清算小组的通知。开始清算后,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告知税务机关该企业已经进入清算的消息,并告知税务机关该企业不仅有税务机关已掌握的欠税、滞纳金,还有税务机关未掌握但主管部门新发现的该企业近两年的偷逃税事实。税务机关向清算小组申请追缴该企业的欠税、偷逃税及滞纳金,但因破产债权已经确认完毕,司法机关只支持税务机关追缴账面欠税的权力,不支持税务机关追缴该企业偷逃税和滞纳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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