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2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营改增”试点前购进汽车提供租赁服务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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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在试点实施前购入一批汽车作为标的物,对外提供汽车租赁服务,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某财务人员

a 某财务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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