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2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应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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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租赁公司,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我公司所在省开始“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我公司与某交通运输企业签订了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时间为2013年2月,该交通运输企业按月支付给我公司租金。请问我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应如何缴税,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某财务人员

a 某财务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将上述文件中的“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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