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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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是一名企业员工,根据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公司除支付员工工资外,年底再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即年底双薪。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2万元的年终奖励。请问取得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员工

a 某企业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企业员工取得第13个月工资应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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