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我公司因搬迁停产,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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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2010年亏损额为80万元,2011年和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后仍有40万元亏损尚未弥补完。今年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我公司将进行搬迁,搬迁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全面停止。请问,在搬迁期间我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应如何处理?能否用恢复生产经营后的应纳税所得继续弥补?

某财务人员

a 某财务人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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