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我公司分支机构应在何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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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为总分机构企业,成立于2007年,总公司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属几家分公司一直在地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我公司又新成立了一家分支机构,现在国税机关要求我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与总公司都变更至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分支机构应在何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财务人员

a 某公司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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