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企业合并如何承继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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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最近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一家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合并,该企业享受生产经营性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两家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未到期。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50%,请问合并后两家企业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如何承继?

某财务人员

a 某财务人员: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即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你公司合并重组应根据上述规定承继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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