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5期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解析

作者: 文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合伙人 赵希尧 上一篇 下一篇

201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在处置其中国境内股权投资所获得财产收益时,是否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规定。这些规定为纳税人申请协定待遇提供了更详细的说明,降低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对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条文及执行做出了解释,其中包含了财产收益条款在实际中的应用。75号文虽然专注于解读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但是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中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59号公告则在如下两个方面对75号文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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