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8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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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们在最近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在一笔业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就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全额补税?取得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方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基层税务干部

a 某基层税务干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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