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8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能否免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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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的房屋被所在市政府某项目列入拆迁计划,2012年房屋被征收后,当地政府支付给我40万元的现金补偿。我用这些现金补偿外加20万元购置了新的住房,请问我新购的房屋能否免缴契税?

某读者

a 某读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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