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9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分回的以前年度利润是否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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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是内资公司,2006年在一家外资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外资公司一直未作利润分配。最近外资公司对以前年度利润进行了一次性分配,我公司取得投资利润600万元,其中包括该外资公司在2008年以前取得的利润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分回的以前年度利润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某会计人员

a某会计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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