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9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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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2013年1月将闲置房产出租,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5年底,一次性收取了3年租金200万元。请问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是一次性计入当年收入还是分三个年度确认收入?

某会计人员

a某会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租金确认收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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