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9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合伙人盈利可否用于弥补合伙企业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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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是法人企业,2011年投资了一个合伙企业。在对201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实现盈利300万元,而被投资的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处于亏损状态。请问我公司的盈利能否用于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

某财务人员

a某财务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为法人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你公司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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