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11期 财税法治

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重构

作者: 蒋辉宇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类似于创设了一种在受偿时间与受偿财产范围两方面都具有优先性的新型“别除权”,税收债权相对于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违背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民法原理,同时也将打破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相对优先性地位。《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之间就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非协调立法不仅将导致两部法律之间的相互循环否定,同时也将在破产程序中造成发生于担保债权之前与之后的税收债权在受偿顺位上的差异化待遇,最终形成法律适用逻辑上的割裂。在两部法律统一协调立法的前提下,发生于普通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其他税收债权可与普通债权在同一顺位公平受偿。

关键词:破产清算程序,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税收优先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类似于创设了一种在受偿时间与受偿财产范围两方面都具有优先性的新型“别除权”,税收债权相对于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违背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民法原理,同时也将打破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相对优先性地位。《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之间就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非协调立法不仅将导致两部法律之间的相互循环否定,同时也将在破产程序中造成发生于担保债权之前与之后的税收债权在受偿顺位上的差异化待遇,最终形成法律适用逻辑上的割裂。在两部法律统一协调立法的前提下,发生于普通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其他税收债权可与普通债权在同一顺位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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