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11期 税收管理

企业重组中自然人当事方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作者: 袁 博 胡晓晖 赵 勇 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企业重组中有关自然人当事方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 企业合并或分立中自然人当事方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规定,自然人当事方因企业股权置换、重组改制发生的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无实际现金流入的实际情况,以及自然人当事方的缴税能力,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含有自然人当事方的企业合并或分立,自然人当事方仅指自然人股东。企业合并若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发生了被合并企业自然人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行为。企业分立若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发生了被分立企业自然人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合并或分立,实质上是自然人股东用一个企业的股权换取了另一个企业的股权,都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然人当事方应当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企业合并或分立是否属于财税〔2015〕41 号文件中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的范围,是否适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一定争议,客观上增加了税企征纳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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