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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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时购房发票遗失如何缴纳增值税?

q 钟税官:

2015 年11 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两套房屋,后因为单位办公地址搬迁,遗失了这两套房屋的购房发票原件。2017 年1 月,我公司与购房人达成协议,拟将这两套房屋出售,请问在出售房屋时应如何缴税?购房发票遗失的情况下,如何差额缴纳税款?

某财务人员 黄女士

a 黄女士: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4 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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