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6期 工作探索

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的税收风险及应对

作者: 叶全华 王文清 周朝栋 王辉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加强税收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 号),将进口企业名称的核实纳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范围,进一步堵塞了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虚假抵扣、冒名抵扣及不实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税收漏洞。但仍未完全控制不法分子采用其他虚假手段继续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加强进口企业的税收风险防范仍然任重道远。

一、海关缴款书抵扣的税收规定

海关缴款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和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凭证之一。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海关缴款书的日常管理归属海关负责,进口业务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用于抵扣税款稽核。在操作方式上,由税务机关对进口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传递的信息稽核比对一致后方可抵扣进项税款。自2013 年7 月1 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在全国推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主要对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额和进口口岸代码等4 项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票多抵”问题的发生。但由于缺失进口企业名称信息的采集比对,不法分子仍能通过非法收购进口企业不能抵扣“冗余”缴款书及信息进行虚抵进项税款,或者提前通过进口代理企业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缴款书海关信息,利用时间差以“套票”形式虚抵进项税额。针对这些问题,2017 年2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进一步堵塞了不法分子非法购买其他进口企业不能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冗余”税款,用于虚假抵扣、冒名抵扣及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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