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11期 业务指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关注点

作者: 郭汉霆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为帮助纳税人理解应用好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笔者就相关费用的归集和申报备案工作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费用归集中的关注点

1.人工费用。(1)可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2)人员人工费用仅为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34 号)的规定,分两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4)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其他相关费用”登记,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等应当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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