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12期 业务指南

分支机构如何正确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

作者: 李 强 汪小卉 陈友桥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对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关注也日益增多,但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其计算方法和办理程序仍存在一些理解误区。本文结合案例,对分支机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位于南京,有 a、b、c、d 四家二级分支机构。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 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另外50% 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并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a、b、c、d 四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0%、10%、50% 和20%。其中,a 分支机构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为成都市××区地方税务局。2016 年1 ~4 季度,根据总机构的分配,a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共计50 万元。在进行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 000 万元,适用税率25%,应纳所得税总额为500 万元,刚好等于总分机构全年预缴税额,无需补税或退抵税。但a分支机构认为,根据总机构的汇算清缴情况,a 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万元(2 000×50%×20%),由于其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5%,因此,a 分支机构的年度应纳税额为30 万元(200×15%)。而a 公司2016 年1 ~4 季度共预缴企业所得税50 万元,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20 万元的申请。请问,成都市××区地税局是否应该受理 a 分支机构的退税申请?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总额以及a分支机构计算的退税金额是否正确? a 分支机构及其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的办理程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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