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12期 工作探索

PPP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现状 及政策建议

作者: 石 玮 上一篇 下一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目前在我国已成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方式之一。ppp 项目实施时需设立特殊的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采用建设 - 运营 - 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 以 下 简 称“bot”)方式建造资产时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成为实务工作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bot 模式为例对 ppp 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bot 模式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及存在问题

bot 模式的核心要点在于社会资本方自身或联合政府指定单位共同设立 ppp 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资产的建设、运营和移交。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公司一般不具有建造资质,因此,项目公司并非自建,而是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将项目的建造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ppp 项目资产的报建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报建,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和支付建造款项;第二种是由项目公司负责报建,并由项目公司融资和支付建造款项。根据现行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业主方应当取得建造过程中的发票。因此,在第一种方式下,政府相关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报建时即成为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项目公司只是提供垫资服务,不应当取得建造过程中的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在第二种方式下,项目公司负责报建工程成为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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