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1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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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q 钟税官:

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2017年初,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现有厂房进行了重新装修,并统一安装了中央空调,装修费用共计800 余万元,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发生的这笔装修费用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可否一次性进行抵扣?

某设备公司财务人员

a 某设备公司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 年5 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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