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6期 业务指南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二)

——“营业利润”的征税原则及税务管理

作者: 高金平 邹婷婷 上一篇 下一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营业利润”条款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的前提下,我国才能对其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协定”)为例解析“营业利润”条款。

一、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基本原则

中新协定规定,对缔约国居民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征税须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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