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9期
工作探索
一起“化整为零”案例引发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纳税人是一个关键性的税制要素,任何税收政策的实施都要以纳税人要素的清晰规定为前提。当前,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已成为国家减税降费的重要着力点,其中优惠力度最大的政策有两项:一是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从80 万元提高到500 万元;二是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由3 万元提高到10 万元。这两项政策让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享受到了实惠。但从税法运行的角度观察,目前政策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个值得重视问题,个别纳税人利用纳税人登记制度的漏洞恶意逃避纳税义务。
某药品连锁零售公司,注册了67 家门店。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底前,公司旗下67 家门店一直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因此,67 家门店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19 年1 月起,该公司将年销售额未达到500 万元的63 个门店,从汇总纳税的成员集合中剥离出来(继续使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并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享受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的免税政策,其余4 个门店仍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模式。通过改变会计核算组织模式,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率从2.72%降低到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