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0期 壮阔东方潮 辉煌税收路

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开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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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对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各地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负担和发展不平衡、收入差别大等问题,1986 年1 月7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从两方面明确了对个体工商业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一是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二是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同时,该条例要求个体工商业户建立账册,正确核算盈亏,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如不能提供正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则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作为工商税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平衡所得税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城乡个体工商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