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0年 第5期 新时代税收发展论坛

税务征收体制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问题、机制与对策*

作者: 董克用 张燕婷 施文凯 单位: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个人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参量之一。我国现行的个人缴费基数政策主要问题在于:一是核定过程复杂且难度大,因核定不到位导致的少缴和漏缴现象突出;二是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期缴费基数的规定不合理;三是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加重了低工资收入者的缴费负担,易对其形成制度性挤出;四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存在制度性漏洞。在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个人缴费基数政策应以增强规范性和统一性为重点。基于个人缴费基数的“两阶段”形成机制,本文建议应考虑工资结构差异,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分别使用排除法、列举法和定额法来核定应缴费工资;将缴费基数下限降低至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计算周期改为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实现税费同步计算、同征同管。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性收入,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参量之一。我国现行的个人缴费基数政策主要问题在于:一是核定过程复杂且难度大,因核定不到位导致的少缴和漏缴现象突出;二是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期缴费基数的规定不合理;三是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加重了低工资收入者的缴费负担,易对其形成制度性挤出;四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存在制度性漏洞。在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个人缴费基数政策应以增强规范性和统一性为重点。基于个人缴费基数的“两阶段”形成机制,本文建议应考虑工资结构差异,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分别使用排除法、列举法和定额法来核定应缴费工资;将缴费基数下限降低至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计算周期改为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实现税费同步计算、同征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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