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9期 业务指南

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作者: 赵德新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 号公告”)明确自2020 年5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分别暂缓缴纳当期税款,延迟至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结合第10 号公告,笔者把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梳理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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