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12期 工作探索

说说业务招待费

作者: 张琳 孙潇 上一篇 下一篇

业务招待费,想必对于稽查检查人员来说再熟悉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因此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我们往往关注的是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以及依据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和销售收入计算的扣除数是否准确。然而,今天笔者想要讨论的并不是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判定,而是其存在的隐匿性特征和因此产生的几个特殊的扣除计算问题。

一、业务招待费的隐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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