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3年 第7期 工作探索

对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处置标的资产的探讨

——鉴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

作者: 姜新录 王骏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出于反避税考虑一般都有时间要求,比如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但对于以股权作为重组标的资产,在重组后12 个月内处置股权时,还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笔者有以下思考。

案例

甲公司持有A 公司100% 的股权,计税基础为1000 万元,公允价值5000 万元。2022 年1月,乙公司发行价值5000 万元股份购买甲公司持有的A 公司100% 股 权。2022 年 2 月 1 日,双方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毕A公司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且甲公司登记为乙公司股东。本次交易,双方选择了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2022 年7 月1日,乙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将A 公司100% 股权作价6000万元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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