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4年 第8期 税收法治

论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属性与规范适用*

——兼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修改

刘亚东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返还请求权存在法律漏洞,在性质上宜将税收返还请求权界定为“公法”不当得利。在填补法律漏洞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但在类推适用的广度与限度上应注重税法“公法”的属性而区别对待。在修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时,对于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可遵循“列举+兜底”的模式;返还的形式结合税法的特征可以多样化处理;返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且应增加最长诉讼时效规定。

关键词:税收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类推适用,《税收征管法》


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返还请求权存在法律漏洞,在性质上宜将税收返还请求权界定为“公法”不当得利。在填补法律漏洞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但在类推适用的广度与限度上应注重税法“公法”的属性而区别对待。在修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时,对于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可遵循“列举+兜底”的模式;返还的形式结合税法的特征可以多样化处理;返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且应增加最长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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