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8期 调研交流

浅议税收工作对新业态的适应

作者: 朱振国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各类直播带货、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等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工作应紧跟新趋势和新形势,在制度完善、信息系统优化等方面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界定平台“守门人”的信息报送责任

平台企业为广大自然人提供进入数字市场的通道,必须合理界定其作为“守门人”的信息报送责任,为精准治理奠定基础。

作为信息服务的核心提供者,平台企业在税收法律关系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主体,首先具有纳税主体性质,其次负有对平台内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的特殊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审查核验义务、报送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义务、网络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存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等,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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