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5年 第5期 税收法治

论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豁免所得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朱钰奇 朱腾飞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解决企业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收优惠问题的关键在于促进破产重整实现的同时又避免“竭泽而渔”,但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实务中面临三方面的适用困境。第一,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的“股权支付比例”和“股东权益连续性”要件较为严格。第二,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规定存在冲突。第三,债务重组所得5年的亏损弥补期限对于重整企业而言过短。为此,在企业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上提出以下建议。首先,降低85%的股权支付比例要求,增加“股东权益连续性”要件不适用于破产重整企业资不抵债情形的规定,同时将递延期限弹性化,即将递延期限由固定5年调整为“3+N”动态模式。其次,将债务豁免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明确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最后,延长破产重整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将其由5年延长为10年,同时叠加“业务延续性测试”和“经营能力评估”双轨监管机制,防止企业“换壳逃债”。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


解决企业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税收优惠问题的关键在于促进破产重整实现的同时又避免“竭泽而渔”,但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实务中面临三方面的适用困境。第一,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的“股权支付比例”和“股东权益连续性”要件较为严格。第二,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规定存在冲突。第三,债务重组所得5年的亏损弥补期限对于重整企业而言过短。为此,在企业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上提出以下建议。首先,降低85%的股权支付比例要求,增加“股东权益连续性”要件不适用于破产重整企业资不抵债情形的规定,同时将递延期限弹性化,即将递延期限由固定5年调整为“3+N”动态模式。其次,将债务豁免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明确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最后,延长破产重整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将其由5年延长为10年,同时叠加“业务延续性测试”和“经营能力评估”双轨监管机制,防止企业“换壳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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